愤怒之情难以抚平盗车杀婴悲剧的伤
(2013-03-05 22: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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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盗车周喜军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3月5日晚,据微博认证为“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的吉林公安官方微博称,长春304案重点嫌疑人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已经自首,据周喜军交待,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今晚,关注度最高的微博应该不是两会而是这一条,关于抢劫车辆、杀死婴儿的周喜军了。网络上激烈的情绪近乎于将此人杀之而后快,然而,当新闻时评到来的时刻,最为关注的应该是新闻的真假。按照新闻的来源判断,连“人民网”这样的中央级媒体也转发了“吉林公安”的微博,由此可以推断事件的真实性。从这里开始出发,愤怒之情绪开始慢慢弥漫网络之上,可见网络的威力之大。但是,悲剧总是掩盖不住我们的伤痛,当周喜军自首的时刻,应该面临着如何惩罚呢?
按理说,盗亦有道,既然是盗窃车辆就不应该将婴儿杀害。据说,他的之所以自首乃是因为网络上巨大的压力,网民的力量是强大,但是,将婴儿杀害的周喜军必然将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我们之所以愤怒就在于这样的案件悲情超越了我们的想象力,我们之所以愤怒更在于这个孩子才仅仅两个月大,这样的人当初是如何想的,对这样的一个孩子下手?在盗窃车辆之后,发现一个哭泣的孩子,有的人或者会良心发现,有的人却是丧心病狂。我们只能猜想这样的事件仅仅是个案,网民的力量是强大的,也是值得称赞的,因为正是他们传递着一种网络的正能量,也正是他们的努力转发,让嫌疑犯自首。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我们的愤怒自然难以阻碍法律的判决,法律的公正乃是公众所期盼。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从一个盗窃犯过度到一个杀人犯,这种过度或者仅仅是一念之间的事情。但我们的心中似乎久久难以平静,正是因为此,我们愤怒,正是因为此,我们不得不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对于这样的事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我们已经不能再归结于监护人的粗心大意了,而30多个小时过去尚未锁定这样的一个车牌车的盗窃犯,我们到底应该悲痛于何呢?按理说,在监控布满大街小巷的中国,对于这样的一个盗窃犯动用万名警察去搜索。
长歌当哭,今夜难眠。我们应该有更多的思考,对于周喜军这样的一个盗窃犯到底应不应该得到一种超越法律的道德审判;对于已经逝去的小皓博来说,我们只能希望其在天堂之内安息;对于行动迅速的警方监控系统,我们到底应该报以何种态度的希望?同样,对于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事件更应该思索,当然,更多的时候,我们的思索仍旧难以避免这样的悲剧,所以我们只能悲痛,却难以抚平心中的伤。(文■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