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万元追刑责的三大疑问
(2012-12-31 2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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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月31日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月31日 中新网)
疑问之一:证据如何收集?
对受贿罪的详细限制和规定可谓大快人心,然而,受贿和行贿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行贿主要的来自不可告人的目的,受贿却是获得既得利益的结果。规定了行贿超过万元就追究刑事责任,从量化上谈,这是一种进步,更具备操作性。但是,行贿的证据如何收集呢?比如,有人拿着两万元去行贿,对方在收下的情况下,如果调查起来,如何界定这个两万元呢?这两万元的举证责任到底是举报人还是其他人负责?
从技术手段上,如果行贿的人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的话,无不是可以实现取证的结果。但是,行贿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对这一点或者没有更多的先见之明。更关键的是,在收集这样的受贿证据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行贿的事实,这是不是自己自寻死路呢?当对行贿罪言之凿凿规定清楚的时候,另外更应该对受贿罪进行量化处理,而这样才能对证据的收集有所助益。
依靠第三方的举报人收集证据,还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去收集这都应该是一个问题。从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该在此有所改变。让行贿的人举证不太现实,让受贿的人举证更不现实,唯有采用独立的手段,而这样的手段会造成更高的费用支出,这一点无疑是应该考虑的。
疑问之二:受贿如何约束?
对于这对孪生兄弟,仅仅对行贿限定数额,仿佛就是对受贿的一种纵容。我们知道,在行贿和受贿的天平上,行贿的数额肯定比受贿的数额大。比如,你拿着十万元的金额去行贿,受贿的金额不会比这个数额多。而按照这样的逻辑,在对行贿进行约束的同时,无疑让人觉得这是在纵容受贿。因为行贿的数额永远都会比受贿的金额巨大,如果在相同的量刑上,行贿的罪行就会比受贿大一点。
如果在刑法中仅仅约束行贿一方,很显然是会导致不良的趋向。那就是,犹如在权利和义务上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一样,因为权利和义务原本就是一体的。同样,行贿和受贿也就是一体的,如果仅仅关注行贿的数额多寡以及量刑的标准等等因素。无疑,受贿的一方却躲在阴暗的角落里暗自发笑呢!而真正的预防腐败行贿受贿的机制应该是对于行贿和受贿都是具备强有力的约束力的,否则,就会让法规本身走上弯路。
疑问之三:如何保证落实?
在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上,在中国尤其应该注重的是有法必依,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的体现。如果要保证行贿按照这样的逻辑落实的话,还要防止有人故意“钓鱼”的嫌疑,即有人为了引导出官员的违法行为,故意去以身试法的行为出现,所以,在落实的过程中还要杜绝这样的现象出现,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法必依,否则,就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必依。
按照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的数罪并罚原本是增加犯罪成本的考量,却又有着另外举报而立功的规定,真正让行贿者本身陷入一个矛盾的境地中。而要保证其落实的话,有效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而这个监督机制的设计并未露出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