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色”教授到底惹了谁?
(2011-08-31 1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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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011年08月30日
近日,“北大教授与女高中生开房空许承诺被敲诈30万”一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北京大学(微博)已证实当事教授确系该校教师,并对其进行处理,该教师目前已被停止教师工作,解除教师职务。面对北大的处理结果,网友“不依不饶”,要求将这个“骗色都能当原告”的教授姓名及相关信息公开,……有人追问,难道我们真的无权知道?不过律师认为,当事人的隐私应受保护。(8月30日 《成都晚报》)
北大教授“骗色”引发新一轮的网络暴力,这一现象值得引起公众的反思。“骗色”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性学中,只要遵循着“自愿,成人,无伤”的三原则即可。在事件中,小丽已经年满20岁,是一个有自己独立行为的公民,尽管说其之所以跟北大教授成为情人关系是在教授的承诺,但从法理上看,北大教授仅仅是一种欺骗行为,在法律的界限之外行动。当出现“30万诈骗”的时候,北大教授“骗色”本身就已经发生了逆转,其从一个被动的角色转变成主动的角色,成为了所谓的原告。
在整个事件中,我们需要分清楚的是法理和情理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法治国家内,法没有禁止的就可以为之。法律既然没有禁止发展情人关系,便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出现这样的“骗色”行为只能通过情理和道德的途径进行追问。北京大学的做法是将其停职,这样的做法作为内部处理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网友的行为委实让人心寒,这会让人想起南京虐狗事件的来龙去脉,当网友的追问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也是可以禁止的行为。
网友的行为需要停止,因为按照法治的精神,北大教授的行为虽在道德方面存在不妥,但并未犯下重婚罪,并未触犯法律,我们仅能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而我国法律也有“不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时,不公开审理,该案件的报道中未出现当事人姓名,是合理情况。
网络生态环境背后其实隐藏的是现实图景,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网络的注意关键在于男主人公的北大教授帽子。试想,假如仅仅是一个平民骗了一个女子,根本引不起任何波澜。恰恰是因为其顶着北大教授的名号,是高等教育,是高校的尊严的拷问。在这样的环境下,教授被称之为“叫兽”,导师跟学生之间的性交易也见诸报端,种种迹象在表明,网友们的追问是有社会背景的,那就是学术殿堂能不能保住的问题。可见,“骗色”教授正好在风口浪尖上,其惹得不是小丽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上蓄积已久的情绪。
另外,北京大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机构,没有义务详细披露事件信息,其做出的调查处理是一种内部决定,有权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在知情权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知情权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在该事件中,我们不应该以知情权为由,侵犯个人隐私。而对于网友的“人肉”行为,会侵犯到其他教授的相关权利,造成名誉上的损失等,这样的“人肉”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