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乡文庙大成殿和明代敕榜谕众卧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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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十五年官学卧碑《敕榜谕众碑》碑文:
礼部钦依出榜,晓示郡邑学校生员为建言事由,本部照得
学校之设,本欲教民为善,其良家子弟入学,必志在熏陶德性,以成贤人。近年以来,诸府州县生员,父
母有失家教之方,不以尊师学业为重,保身惜行为先,方知行文之意。眇视师长,把持有司,咨行私事。
稍有不从,即以虚词径赴京师,以惑圣听,或又暗地教唆他人为词者有之。似此之徒,纵使学成文章,又
将何用?况为人必不久同人世,何也?盖先根杀身之祸于身,岂有长生善终之道?所以不得其善终者,事
不为已而讦人过失,代人报仇,排陷有司。此志一行,不止于杀身,未之止也。出榜之后,良家子弟归受
父母之训,出听师长之传,志在精通圣贤之道,务必成贤。外事虽入,有干于己,不为大害,亦置之不忿
,固性含情,以拘其心。待道成而行行,岂不贤者欤
所有事理,条例于后:
—今后府州县学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家己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辨别。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公门
。
—生员之家,父母贤志者少,愚痴者多。其父母贤志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当受而无违,斯孝
行矣,何悉不贤者哉?其父母愚痴者,作为多非,子既读书,得圣贤知觉,虽不精通,实愚痴父母之幸,
独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为,子自外入或就内知,则当再三恳告,虽父母不从,致身将及死地,必欲告之
,使不陷父母于危亡,斯孝行矣。
—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
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唯生员不许。
—生员内有学优才瞻,深明治休,果治何经,精通透彻,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许敷陈王道,讲论治化述
作文辞,呈禀说本学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连佥其名,具呈提调正官,然后亲赉赴京奏闻,再行面
试。如果真才实学,不待选举,即时录用。
—为学之道,自当尊敬先生,凡有疑问,及时讲说,皆须诚心听受,若先生讲解未明,亦当从容再问。毋
恃己长,妄行辩难,或置之不问。有如此者,终世不成。
—为师长者当体先贤之道,竭忠教训,以导愚蒙,勤考其课,抚善惩恶,毋致懈惰。
—提调正官,务在常加考校。其有教敦厚勤敏,抚以进学。懈怠不律,愚顽狡诈,以罪斥去。使在学者,
皆为良善,斯为称职矣。
—在野贤人君子,果能练达治体,敷陈王道,有关政治得失,军民利病者,许赴所在有司告给文引,亲赍
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施行,不许坐家实封入递。
—民间凡有冤抑于自己,及官吏卖富差贫、重科厚敛、巧取民财等事,许受之人将实情自下而上拜告,毋
得越诉。非干自己者,不许及假以建言为由。坐家实封者,前件如已依法陈告,当该府州县布政司、按察
司不为受理及听断不公,仍前冤枉者,方许赴京伸诉。
—江西、两浙、江东人民,多有不干己事代人陈告者。今后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邻近亲戚,人
民全家被人残害,无人伸诉者,方许。
—各处断发充军及安置人数,不许建言,其所管衙门官员,毋得容许。
—若十恶之事有干朝政,实迹可验者,许诸人实密窃赴京面奏。
—前件事理,仰一一讲解遵守,如有不遵,并以违制论。
—钦奉敕旨,榜文到日,所在有司,即便命匠置立卧碑,依式镌勒于石,永为遵守。
右榜谕众通知
洪武十五年 月 日
(见李东阳《大明会典》、郧县府学大成殿卧碑、代县文庙明伦堂卧碑等)
参考文献:
房山拱辰街道及良乡地区的文物古迹_有孔铜钱_新浪博客
房山98
良乡文庙与节孝祠_猫耳山maoershan_新浪博客
瞻良乡《文庙》_打鹰洼_新浪博客
《略谈户县文庙明代卧碑的社会功用及相关问题》党小娟、王冬梅、杨金玮
《文博》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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