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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双11”即将来临,这两天一张《通知》在朋友圈里火了:福州长乐一公司发文称,为了替员工省钱,公司决定本月的发薪日从10日推迟到12日。对于这份《通知》,网友议论纷纷,有赞同也有质疑。记者调查后发现,其实这只是该公司在自娱自乐。(11月6日东南网)
为了“替员工省钱”,企业推迟发薪,其出发点显然是好的,从法理上却讲不通。其一,员工“双11”购物,花的不一定就是“本月工资”。能够做到理性、按需购物者,该买的东西还是要买;有冲动性购物习惯的员工,不发工资未必就不冲动了。
其二,发工资是公事,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而购物则是员工的私事,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用推迟发薪的办法限制员工购物,这是好心办坏事,员工未必领情。
其三,既然公司规定或者约定了发薪日,就应如约发薪。一纸通知即可改变发薪日,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对企业来说,这样“为员工省钱”的行为,明显得不偿失。
“双11”来临,的确有不少人消费不理性,甚至做“剁手族”。但是说到底,这是私人行为,要靠个人自律与自我约束,而无需企业操心,否则难免有越权甚至违法之嫌。(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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