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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立法,好心可能办坏事

(2015-11-06 12: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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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其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相关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因此,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中,关注女职工痛经现象并将之作为劳动保护内容,实乃立法人性化之表现。正因为如此,“痛经假”在很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涉及。
  换言之,在法律文本中慷慨地为女职工们写一写,是极其简单的,但执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却很差,甚至压根儿就是“写了白写”。原因很简单,女性的生理周期特别是痛经问题,是绝对的个人隐私,怎么会为了获得一天假期而轻易舍弃?为了请到“痛经假”,不仅得去医院开证明,还得难为情地向领导申请,显然不符合我国女性的性格特点。
  往小了说,“痛经假”有侵犯女性隐私之嫌;往大了说,“痛经假”甚至可能不利于女性就业——因为它会过度放大聘用女性员工的“潜在成本”。这个意义上,“痛经假”立法不仅可能是“写了白写”,还可能是“写了不如不写”,好心最后办了坏事。
  毋庸置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但是反过来,并非所有的人之常情,都需要法律来清晰界定。在法治语境下,当然不能允许人情过多介入法律,尤其是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就像亚里士多德说的,“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但是,法律与人情又具有各自不同的逻辑,因为维度不同而皆可发挥积极影响。具体到“痛经假”,立法了并不一定管用;反过来,不立法也不意味着必然没有——既如此,又何须折腾呢? (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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