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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微博用户“法治路由器”发布了两份案号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以“法院造假案、有图有真相”为题,称榆阳区法院伪造案卷。对于当事人就案卷的签名作假多处疑点提出的质疑,法院方面回应称“可能是书记员订卷时觉得差材料就补了,(也)可能后来是实习生干的”。(4月7日央广网)
众所周知,法院书记员就是个文字记录者,如果没有他人授意,像这种擅自改变内容的事情,书记员很难办到;对“实习生”而言,不说接触这样的案件存在多大可能,就是有幸接触了,如果没有法官特意“关照”,也不敢随意篡改。实习生代人签字,既不合规,更不合常理。退一步说,是不是实习生干的,甄别也不难,只要三方对质,鉴定一下笔迹,就一切大白于天下了。有没有伪造案卷,从日期的矛盾、笔迹的伪造等方面看,已经很清楚地给出了答案,任何狡辩都只会越描越黑。将责任归结到书记员或“实习生”身上,玩的不过是丢卒保帅之计罢了,目的是推卸责任。这跟之前有些单位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走了“临时工”,又来“实习生”!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可恨之处在于“揣着明白装糊涂”,如今明白法官也判决出一个葫芦案,这在法治社会实在令人难以容忍,亟须真相起底。但是人们更担心的,是“实习生”会不会如“临时工”、“自愿者”、“女同学”等曾经被赋予美好意义的词汇一样,也被某些人再一次轻易地毁掉? (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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