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病历的重要性
(2012-12-01 10:59:19)
标签:
病历书写医疗规范书证法效杂谈 |
分类: 随笔杂谈 |
论病历的重要性
病历是医护人员依据医疗职务行为形成的一种特殊文件,也是发生医患纠纷时打官司的重要凭证,所以病历不但对病人有着很大的作用,对医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病历文字记载反映就诊过程,是医生护士对病人治疗过程的记录,其中有病人病情的发展、医生护士用药情况和处理措施;其次病历属于一种书证,而在法律规定中,书证大于一切物证,同时病历又属一种特殊书证,《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77条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2.档案的证明力大于其它书证。所以病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曾经有一三甲医院在为一病人做肾移植手术时,因为是其父提供的肾,所以医生开始说不需要做配型,但手术前为慎重起见还是做了配型,但没将做配型写进病历,结果术后发生排异反应导致移植的肾最终被摘除。其患者家人状告医院,认为是由于未作配型而导致手术失败,所幸化验室提供的配型报告证明了医院确实在术前做了配型。虽然最终医院被证明无辜,但其间的教训却值得我们深思。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执业医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应规范书写和保管好病历,这是医方的义务。因为病历不仅是病人的病情记录,同时也是发生医疗纠纷时重要的证据。前段时间我县某医院因抢救一名危重病人未果导致病人死亡,结果在打官司时患者指出医院病历被涂改并拿出了证据,结果医院败诉并经济赔偿患者家属,所以作为一名临床医生一定要重视病历的书写和保管。
也许有人会说:病历是你医生写的、医院保管的,我怎么能够相信你是不是改过?其实这也并不用担心。首先我们来看看发生医疗纠纷及官司的的几个证据:1.病历;2.检查资料;3.剩余药品;4.输液、注射等器具;5.医生的陈述;6.证人证言;7.音像资料。其中病历是直接证据,而且作为书证大于其它一切物证,它是一个文字记载过程而且是特殊文件。所以当患者方怀疑病历正式性时,必须举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它,否则则认为病历是真实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及相对应的复制件是有效的。曾经有一医院在做甲状腺摘除手术时,发现甲状腺异位,要求做化疗。因为术前检查不到位,术中又未作冷冻,但其蜡块及切片、编号均在。术后患者认为病历被修改,其切片用的是其他患者的,但他又不能提出有力证据,最后法院还是认为病历记载是正确有效的,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我们在医疗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病历的书写,严格执行医疗过程,这样才能避免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处于被动。
综上所言,我认为病历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认真记录和保管病历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