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系大师姐:您已经侵犯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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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系大师姐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人格尊严肖像权 |
分类: 考古 |
昨天晚上,我无意中看到一位网名为“考古系大师姐”的人,在今年6月18日发布的一条消息。她未经本人同意,截取我的个人信息和头像,使用侮辱性质的文字恶意攻击,令人十分震惊!
我立马通过新浪微博,私下告知这位“考古系大师姐”:要求她把6月18日
00:27分布的消息中,包含本人个人信息和肖像的内容立马删除!
我在网上试图寻找这位“考古系大师姐”的信息,发现她和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有关,致力于普及考古小知识,人人都能看懂的考古。这令我非常疑惑:她应该也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怎么一点儿法律常识都没有呢?
1、人格尊严
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3、肖像权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4、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由此看来,这位“考古系大师姐”已经侵犯到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权。因为后果并不严重,所以我不打算追究,只希望告诉这个人,端正一下网络风气:
1、就事论事,不要恶意攻击别人;
2、下不为例,不要再有这般行为;
3、同室操戈,不要互相拆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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