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新定义定位
(2016-01-25 03:58:46)
1、在中国(甚至全球),我第一个提出“定位是一种认知或感知”的定义阐述,可以检验、考察里斯、特劳特相关法则、原理、方法论的“正确性、适合性(适用条件)、精准度”。
2、必须提醒的是:“认知或感知”的确定和不确定性(特劳特心智不会改变心智运作规律或模式的阐述误区)以及特劳特对定位“多元、重叠、以偏概全、混乱”的定义(界定)方式,决定了定位体系相关“原理、法则、方法论”的阐述存在“局限性、有条件性(前提条件,限定词、限定概念)和混乱性”。就像里斯、特劳特关于“二元法则、心智不会改变、领先法则、低价不是定位等前后自相矛盾”等阐述方式,是一种陷阱,但不是错误。核心是违反“法则、原理”的通用性原则。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定位体系(20本书)是里斯、特劳特定位实践的“记录”,而不是总结。
(1)特劳特从1969年发表了《定位:同质化时代的竞争之道》第一篇文章后,12年后才推出基于广告传播意义上的《定位》著作。特劳特在这12年间从初步概念、设想,到定位理论发展、完善、调整、定型之中的过渡。
(2)特劳特从1981年推出《定位》一书到1996年《新定位》的推出,又整整花了15年的时间。在完善、改进定位的过程中,补充了心智(大脑)运行的五大规律,在定位方法论上又做了更大的完善与改进。
(3)特劳特于2009年推出“封笔之作”:《重新定位》。基于3C(竞争、变化、危机)的《重新定位》,在定位技巧上,在定位方法论运用上,在范围的广度、深度上,以及相关案例的阐述上,更加娴熟、完美、游刃有余。
(4)特劳特从1969年发表第一篇定位文章,到《定位》,到《新定位》,再到2009年发表的“封笔之作”:《重新定位》著作,刚好经历了40年的时间。
4、不谦虚地说,只有用作者第一个提出的“定位是一种认知或感知”的定义阐述,才能克服、化解里斯、特劳特在定位系列相关阐述中“重叠、重复、以偏概全、颠三倒四、甚至误导”等问题。---相关主题参考:《致中国定位迷》文章地址:
http://t.cn/RLjnw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