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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义务与受教育者的权利

(2011-12-05 14:11:40)
标签:

体罚

花朵

园丁

义务

权利

教育

分类: 时话照说

教育的义务与受教育者的权利

 

报载: 20111118日,洛阳市实验中学初一(11)班13岁女孩玲玲因不堪老师体罚,跳楼自杀。起因竟然是学生不能完成布置的作业,被老师罚做800个蹲起。在此之前,1024日,安徽省某地小学两位女生在教室内服药自杀,喝药前在黑板上留言:“如果我死了,就怪数学老师,请警察叔叔将她抓走。”起因是这几个学生长时间的受到老师精神上的折磨,说给她们上课,就是浪费时间。这样的发生在学校里的悲剧,我们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发生?我们只知道在我们身边,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体罚”时不时的发生着,只是没有发生极端的悲剧而被学生忍受了,也被家长和社会疏忽了。

有这样一件事情,朋友家的女孩当上了老师,由于初始工作的羞涩和女孩儿的柔弱,大一点儿的男孩子调皮的性格不免泛起,课堂秩序就显得不那么平静。她把这种苦恼向别人一说,年老的老师告诉她的不是怎样把课讲好,以自己的丰富的授课内容感染学生,调动学生的注意力跟着自己走,而是告诉了另外一种方法——惩罚,而且惩罚的方法很具体。我们可以环视一周,这种还没有走到极端的例子到底在我们身边有没有,有多少?可能我们根本不关心,因为我们没有孩子上学。即便是有孩子在上学,我们也不会说有,因为我们的孩子学习好,我们感谢老师,受体罚的学生那是“自作自受”,都是一个老师的教育,为什么你就学不好?还因为我们的孩子学习不好,不到迫不得已,我们也不能说,说出来自己本身就很没有面子。

长期以来,我们形成的就是这样一种思维,对学习不好的学生,就是应该惩罚。对此,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思维的习惯。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已经知道了“好学生是鼓励和表扬出来的”,但做起来总是不能那么自觉。就好像上述第一个例子,教育局的官员会说:有点变相体罚。认错都是那么羞羞答答。什么叫“变相”?就是上体育课也是体罚,不是变相。要是能称之为“变相”,那除非是体校的学生。还有第二个例子,人都死在教室里了,还要说“家庭也有责任”,真有点儿强词夺理。

教育局的官员或者校长不敢认错,除了“护犊子”,还有就是这种“官太爷”和“尊卑”关系的思维习惯。作为老师,除了“绩效”考核所涉及的利益,更多的就是职业道德的混沌和是非判定的错愕。现代的老师不是封建时代的老师,不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至高无上的“尊者”,现代的老师只是一种职业,它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教师”。封建社会,一个学生一辈子可能只有一个老师,一个老师可能教导这个学生的全部,现在不同了。现代教育分级分科,一个学生在一个时间段会有好几个老师,升级了会换一批老师,没有人是“从一而终”的。教师也一样,学生换了一茬又一茬,你可能还在那个讲台上。既然是一种职业,就要有敬业精神,就是要想方设法把学生教好,教不好,就是你对这个职业的不称职。即便是有一个学生不好,也是你职业上的瑕疵。就像玉雕大师,他面前的“石头”可能颜色不同,花纹各异,他总是能根据不同的形状纹理雕凿出最好的作品来,出了残次品一定不是“石头”不好,只能是功力不行。

我们判定是非的标准也不应有误,是学生笨还是老师拙?正确的理解是,学生不会是正常的,会是超常的。正因为不会所以才要上学,才需要教师教会他。正因为有了课本,你已经给他讲了一遍他还是不会,所以才需要老师解释给他听,如果你这种解释是丰富多彩而且是明了易懂的,学生不但会学会,而且会愿意跟你学。假如照着课本念一遍学生就能够会,那么社会上还需要那么多的老师吗?谁家的父母还念不下小学课本来!我们常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老师是辛勤的园丁,这话没错。花园里百花盛开,姹紫嫣红,可就是有那么几朵开得不是很整齐,是园丁该责怪这几朵不整齐开放的花儿影响了他的技术等级,还是说这个园丁的技艺不行所以花儿开不整齐?

所以我们应该问问,学生学不好该怪谁?究竟是谁应该“挨罚”?

我们还应该弄清楚一个问题,老师有权力体罚学生吗?或许提出这个问题都显得幼稚可笑,谁都会说“没有”,要不然,那个教育局官员也不会遮遮掩掩地说出“变相”两个字来,变相就不是直接,就说明还有所保留,处理起来就还能留有余地。可问题在于,我们真的都认识到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力吗?家长有没有说过:“孩子交给你了,不好好学,该打就打,该骂就骂!”能够拍着胸脯说:“我从来没有体罚过学生,无论是变相的还是实际的,不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的”,这样的老师能有多大比例?教育部门的官员,敢不敢出台一项政策,不管多么轻微,“一次体罚学生即意味着失业”?

在不容许体罚学生这个问题上,中国和美国法律上都有要求,但到了老师的思想意识当中差别可就大多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分校有个教授叫乔治·帕洛特,他给学生定了一个怪异的规矩:上课带零食!不带怎么办?“不带零食等于没有帕洛特教授。”后来他还真的这样做了。我不说这种做法有多好,只是想说,这种怪异之人都不敢直接地处罚学生,而只能是用“处罚”自己的方式让学生服从,我们当老师的有这种意识吗?

义务教育不是“义务教训”,每个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受教训的义务。

一周前写下了这段文字,没发,内心的有个幻想,这种事件不过是个例,以后真不出了不断是孩子之幸,也是我等之幸。谁知今天又见一则消息:1129日,陕西旬阳县磨沟幼儿园的孩子,仅仅是“不能完全背诵课文”,竟被老师用火钳烫伤!看了这则消息,我不知自己是该震惊还是愤怒?于是,填上这几行字把博客发了吧。尽管我等博客看得人不多,哪怕是释放一下自己心中的郁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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