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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必须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3)

(2023-04-29 15:05:20)
标签:

法律

文化

劳荣枝案必须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3

第三个问题:有关罪犯。单就刑案讲,对于面临死刑判决的罪犯而言,在已被抓捕和经过审讯,开庭以及最终判决的全过程中,他们到底是何心理活动呢?换言之,他们到底有无悔意,更或者说我们日臻完善的法律到底是追求“铁案”为目的,还是真真的警醒了社会不得触碰法律的底线,甚至激发出罪犯的人性,让他们坦露心声,让心存侥幸的预罪犯幡然醒悟而止步,并用自己可能的所有补偿被他们伤害的人呢?透过许国利杀妻碎尸案;张波/叶诚尘预谋害死二幼童案;法子英/劳荣枝杀死七人案三案,我不仅没有感觉到这种社会效果,相反,我们却看到许、张/叶、法/劳,最后的疯狂和彻底的丧失人性,如果细分析一下,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的的张/叶二人面对二审却是全盘翻供,且相互推诿,相互攻讦,赤裸裸地显示出各自人性的丑陋,而法/劳二人,法以江湖上的“义气”,大包大揽罪责为劳开脱,而劳为达到自己开脱,公然让法院去问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判处死刑了的法子英。如果我们非常清楚类似他们的犯罪,绝不会产生什么悔意,那么,我们是否该反思一下我们的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如此确定他们的权益,千方百计为他们“争取”人性中的合理部分,结果却是他们无一例外地利用司法程序“不服上诉”,至少赢得了多活时日的机会?客观上不是让被他们残害的亲人遭受到“二次伤害”吗?让更多的人产生不安全感吗?如此的司法程序真的不该修订吗?如果法庭仅仅是为了办成“铁案”,罪犯得到的也仅仅是一粒子弹,那么,人性呢?曾几何时,他们在犯罪之前也都是“人”的,他们作为罪人走了,作为曾经的人真的不想留下些什么吗?我们的法律真的就“激不活”他们曾经做人的善良吗?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实效功能,我们的法律是否欠缺了些什么呢?

由于日常中的个人十分关注教育领域,所以,对于曾经从事过教育工作的劳荣枝寄予了很大的希望,想她一定会在三年多的牢狱生活中能有大彻大悟,会有发自内心的忏悔和实际的对被害人的补偿,结果却是她和她的亲人以及她的辩护律师们的“岁月静好”,我实在不能理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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