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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的案例

(2010-07-05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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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刚才看了北京电视台的一个新闻,一个用户状告高速收费主管单位,赢了。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车主声称从沙河进到八达岭高速,从清河出,应该收5元。结果,他丢了入口的票据,因此根据规定,要从最远端计算,收95元。车主状告高速收费部门多收费,并提出赔偿的要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在高速入口处有摄像记录,应可以证明该车主是从何地入高速的,因此向高速公路收费单位索要录像证明。而高速收费部门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内容。

    因此,最终法院裁定:高速公路收费单位退还车主90元,但驳回赔偿的要求。

    法理是什么呢?据法官解释,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案件中,车主要求退赔,应该由车主举证,但车主的证据(入口票据)丢失,无法举证,因此应由更具备举证条件的高速收费部门提供证据。而无论是拒绝还是技术问题,收费部门未提供该用户进入高速公路的证据,因此判高速公路收费单位败诉,退还车主90元。而由于车主也无法提供支持赔偿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赔偿的要求。

    这一案例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说多收费了,请举证证明多收费;说人为原因造成的,请举证证明之;说统计算法,请以科学的态度举证。如果无法获得证据,那么就请对方提供支持对立观点的证据。臆断之说,蛊惑之言,一面之词,短期可能吸引眼球,但是真不能把所有人都当傻子,否则倒霉的就是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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