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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业务运营(第二次答疑)

(2008-04-12 2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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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在这次答疑中,我重点解释产品使用、产品运营和客户运营之间的关系。

    我不得不说,“楼上老兄”对于运营的理解还停留在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的观念里,如果不是你的笔误,“对于客户运营者而言,他更多关注的是围绕产品展开的活动”这句话是你对运营的理解。围绕产品开展活动的是产品运营者,而不是客户运营者,因此后面写的对于产品运营者的定位理解自然也有些错位了。那么客户运营者应该做什么?我在全业务运营的第七篇里解释了。产品运营并不等于产品本身,他的定位我在全业务运营第八篇里解释了。

    产品使用、产品运营和客户运营的定义,或者说我的理解,在前面我已经讲了,这是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我这次想用一些例子解释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定位。

    我们常见的商场做的“买一百返五十”、“买一送一”等,都是商场的营销行为。那么商场的收益是如何计算的,买一百返五十的实际折扣是多少?不要以为是五折,因为买100返,那五十元的券你还是要花的,所以相当于你花了100元买了150元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是六六折。是这样么?还是错!因为优惠是三参数组,除了“100”、“50”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参数,就是商品的售价。因为商品的价格恐怕很难是100元的整数倍,返的钱再去购买的商品也很难是50元的整数倍,所以买100返50极端情况是花199元买的商品,返了50元的券,又用50元的券加现金买了149元的东西,剩余现金不得返券,顾客花了298元买了348元的商品,折扣是八六折。两边凑一下,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买100返50的活动,商家给予的折扣实际是在66折到86折之间。

    一个商场不可能只卖自产的商品,会有很多商家租用了商场的柜台,合作进行营销。那么商家如果参加商场的买100返50的营销活动,商品销售出去之后,商场如何将货款结算给商家呢?case by case的计算太复杂,而且很可能销售行为是由两个甚至商家之间的产品组合完成的,根本分不清楚。所以为便于内部结算,商场和商家之间的结算是固定费用或者固定折扣的,如商家参加买100返50的活动,那么商场会按照75折的价格与商家进行结算。商场设计的营销规则从概率角度来说是赢利的,但是商场中会有很多黄牛在了解营销规则后倒卡倒券,从中寻找赢利机会。

    在这个例子中,商场是客户运营者,商家是产品运营者。客户运营者的营销方案,从客户那里获得的收益,与产品运营者结算的费用没有直接联系。产品使用是什么?与客户运营者和产品运营者都无关,就象客户使用商品,无论是穿衣服,还是使用某种工具,都和商场、商家无关。只有当涉及售后服务等运营流程的时候,客户才会再与商场或者商家发生联系。

    还有“楼上老兄”说的关于冰箱售后服务的例子,也非常有趣。在做规划时,我们举了两种模式,一种叫宜家模式,一种叫国美模式。你去宜家买东西,会在意宜家里的书柜是比利么?你注意到衣橱是什么牌子么?一般没有。因为你关注的是宜家的品牌,你的书柜有了问题你会投诉宜家还是投诉比利呢?是前者,那是客户运营者。那么国美呢?只是渠道,不是运营者,所以,你去国美关注的还是海尔、松下等产品品牌,国美作为渠道和部分服务的外包对象,可以承担一部分安装等售后服务,但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还是产品的提供者。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客户使用这些电器/产品的时候,还与客户运营者、产品运营者或者渠道有关系么?

    落实到电信产品中,产品使用和运营之间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分清楚。比如彩铃业务,开通彩铃属于运营,但下载一首歌属于产品使用;“楼上老兄”提及的体验也并不是运营,而是营销,产品运营商通过体验等方式进行营销问题我在第八篇中也已涉及了。

    希望“楼上老兄”报个名字,便于交流。顺便也说一下:我认为星巴克不需要有免责条款,因为星巴克在提供免费wifi的时候并未和客户签署什么协约,他根本就不是一个运营者,只是提供了一个让用户使用产品的平台,就象免费给老百姓提供了个游乐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承担额外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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