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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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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日,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不久后段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段某配偶田某认为,杨某无故与段某发生争执,对其大声呵斥,导致段某心脏病发作死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0万元。经了解,段某父母均已过世,田某系段某配偶,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三子女均声明放弃本案参加诉讼的权利。
【问题】本案中田某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答案】田某具有原告资格。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田某是自然人,具备当事人能力。死者(段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死者段某父母均已过世,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三子女均声明放弃本案参加诉讼的权利),故死者的配偶(田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法条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项。 得分点:田某具有原告资格(田某是自然人,具备当事人能力;本案属于请求侵权死亡赔偿的案件;死者(段某)的配偶(田某)是适格当事人;死者(段某)的配偶(田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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