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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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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驾驶的客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甲客车内的丙受伤。经查戊公司系甲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甲为戊公司的员工;丁保险公司为乙轿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丙将甲和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若原告此后另案起诉乙和丁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答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条件。丙提起的对乙和丁保险公司的后诉与对甲和戊公司提起的前诉:当事人不相同,前诉为甲和戊公司,后诉为乙和丁保险公司;诉讼标的不相同,虽然都是侵权关系,但是是两个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侵权主体不同且无意思联络),所以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前诉为要求甲和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诉为要求乙和丁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得分点: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不相同;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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