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被侵权人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甲驾驶的客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甲客车内的丙受伤。经交警认定甲客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现查明戊公司系甲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甲为戊公司的员工;该客车的实际车主为庚,庚将客车挂靠于戊公司。现在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请问本案的当事人如何列?
【答案】本案的原告为丙,被告为戊公司或庚或戊公司和庚,视原告主张而定。
本案为侵权纠纷,丙为被侵权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丙为原告。法人(戊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法人(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戊公司为被告。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该车辆挂靠于戊公司名下),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庚)和被挂靠人(戊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庚)和被挂靠人(戊公司)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可以择一选择也可以两者皆诉,故被告为戊公司或庚或戊公司和庚(看原告主张)。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第56条 。
得分点:丙为原告,戊公司或庚或戊公司和庚为被告,视原告主张而定(丙为被侵权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可以择一选择)
前一篇:220630民诉小案例
后一篇:220702【民诉】重点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