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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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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所有的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商业用房(价值15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与丙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乙公司的债权人甲公司知悉后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以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海淀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答案】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构成专属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海淀区是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第28条。 得分点: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构成专属管辖;海淀区是合同履行地;海淀区是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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