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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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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亮于2010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光明市金通区某农场设置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药品一箱;(2)没收非法所得639元;(3)罚款10000元;(4)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问题】加处罚款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答案】加处罚款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都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1)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行为目的为实现前行基础决定,即行政处罚决定,具备强制性和终局性的特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 (2)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目的为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具备强制性、非惩罚性、暂时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 得分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性和终局性;非惩罚性;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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