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重申 |
分类: 文化提升 |
1、一审法院在执行“死立即”前,可以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会见。
2、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案件核查时,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发回重审。
3、判处罚金刑,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可不再追缴。
4、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案件核查时,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1、错误。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应当”通知其近亲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会见。
2、错误。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改判。
3、错误,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4、正确
5、正确
前一篇:(再审)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后一篇:220601行政法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