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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2012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答案】公安机关5月22日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错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在7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就本案而言,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但是到5月22日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本案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不能延长至30日,因此,超过了7日内提请批捕的期限。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
得分点:公安机关5月22日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错误。(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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