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419刑诉小案例
(2022-04-19 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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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批准逮辅赵某的决定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某小区的一住户室内发生火灾,被害人张某倒在火场奄奄一息。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赵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为了案件侦查需要,曾对赵某连夜审讯。提请批准逮捕时提出下列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证明二人火灾发生前经常争吵的证人证言等。检察机关仅通过上述证据材料,作出批准决定。法庭审理期间公诉人以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翻供行为,且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建议补充侦查。
【问题】检察机关批准逮辅赵某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所依据的证据条件是不充分的。在根据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所提交的证据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都属于间接证据,根据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张某被打伤,有人故意放火,而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某之间不和,发生激烈争吵等事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赵某的供述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而言,鉴于其曾被“疲劳审讯”,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检察机关也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因此该供述不可以直接采信。此外,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翻供行为,而且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赵某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赵某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逮捕决定也是不正确的。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88条,《刑诉规则》第134条。
得分点:不正确(证据条件不充分;赵某的供述不可以直接采信;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赵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