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20408民法法律专业问题判断(一)

(2022-04-08 11:52:30)
标签:

365

定金

违约金

分类: 文化提升


1、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否则定金合同无效。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定金罚则:给付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5、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不适当履行,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合同无效。
2、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
3、正确。
4、正确。
5、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第三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