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20408民法小案例

(2022-04-08 11:39:53)
标签:

留置权

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19年3月31日,张某在参加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甲珠宝加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价值5000元的裸钻一颗,并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订金1000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

【问题】如果在甲公司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计8000元,甲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答案】(1)甲公司可请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制作完成钻石项链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构成违约,甲公司可要求张某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报酬,甲公司向张某交付该项链。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第770条。

(2)甲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可据此对该钻石项链行使留置权。甲公司应通知张某在不少于60日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逾期仍不履行的,甲公司可与张某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该钻石项链,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53条、第783条。

得分点:甲公司可请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项(张某构成违约;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甲公司应通知张某在期限内支付(不少于60日)逾期仍不履行(甲公司可与张某协议折价;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项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