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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同时履行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2019年3月31日,张某在参加当地举办的婚博会时,购买了参展商家甲珠宝加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价值5000元的裸钻一颗,并委托甲公司按照其选定的款式,将裸钻加工成钻石项链,定制项链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张某支付订金1000元,后续费用待项链制作完成并交付时再结算。
【问题】如果在甲公司钻石项链制作完成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合计8000元,甲公司应当如何维权?
【答案】(1)甲公司可请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制作完成钻石项链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材料和加工款项构成违约,甲公司可要求张某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张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报酬,甲公司向张某交付该项链。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第770条。
(2)甲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可据此对该钻石项链行使留置权。甲公司应通知张某在不少于60日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逾期仍不履行的,甲公司可与张某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该钻石项链,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53条、第783条。
得分点:甲公司可请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项(张某构成违约;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甲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甲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甲公司应通知张某在期限内支付(不少于60日)逾期仍不履行(甲公司可与张某协议折价;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变卖项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