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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04民法小案例

(2022-04-04 12:05:42)
标签: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19年4月9日,甲公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江汉农商银行设定抵押权,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于第二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9年5月1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A、B、C三套精密设备,双方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款于设备试运转1年内支付。为担保价款的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以A、B、C三套设备作为抵押物,双方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与江汉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何者效力优先?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属于价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时设立,故其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又因其在2019年5月18日即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江汉农商银行成立在先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

得分点: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先(属于价金担保权;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答:乙公司的抵押权效力优先。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案中,乙公司为担保价款的履行与甲公司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并在10日内,即2019年5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该法律规定。其属于购买价金担保权即超级动产抵押权,所以乙公司的动产抵押权优于江汉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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