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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效力 |
分类: 文化提升 |
【案情】2017年5月1日,酒店新招员工贺某开始上班。根据要求,贺某自该日起一周内只能观摩学习。5月4日,顾客钱某来住店,恰逢值班经理葛某有事出去。贺某没想太多,根据前台留下的酒店房价牌信息,告知钱某每晚房价960元,并直接为其办了入住手续。
【问题】贺某代表酒店与钱某的缔约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贺某尽管因酒店管理制度无权代表公司缔约,但其当时在酒店前台,以酒店名义与钱某沟通、为之办理入住等,应当认为构成职务代理,属于实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于钱某无法知悉贺某是否在实习期或者无签约权等,因此应当属于善意相对人。酒店的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该缔约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0条。
得分点:有效(构成职务代理;钱某属于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