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20320小案例

(2022-03-20 11:38:29)
标签:

缔约效力

分类: 文化提升

【案情】2017年5月1日,酒店新招员工贺某开始上班。根据要求,贺某自该日起一周内只能观摩学习。5月4日,顾客钱某来住店,恰逢值班经理葛某有事出去。贺某没想太多,根据前台留下的酒店房价牌信息,告知钱某每晚房价960元,并直接为其办了入住手续。

【问题】贺某代表酒店与钱某的缔约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贺某尽管因酒店管理制度无权代表公司缔约,但其当时在酒店前台,以酒店名义与钱某沟通、为之办理入住等,应当认为构成职务代理,属于实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于钱某无法知悉贺某是否在实习期或者无签约权等,因此应当属于善意相对人。酒店的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该缔约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0条。

得分点:有效(构成职务代理;钱某属于善意相对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