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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116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122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137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138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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