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嫌犯父母行贿行为的中国文化背景
(2012-04-22 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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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个小小地方检察官竟能体现出对异文化高度的理解和宽容,不得不让人钦佩。她知道,唐鹏父母并非故意冒犯美国法律的尊严, 他们只是出于爱子之心想尽一切可能来减轻儿子的刑罚。换个美国人的话,他可能想到为儿子请最好的律师。一个优秀律师帮助嫌犯逃脱或减缓法律制裁,这在美国并不罕见。如果是美国人,他会认为自己为孩子能做和应该做的仅此而已。中国人则不同,他会把解救孩子目的看得高于一切,为此可以不择手段。莱尼斯检察官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唐鹏父母的行为不仅仅是道德和法律意识的问题,更是文化差异的问题。在这一点,她实在了不起。什么是“文化差异”呢?就是有中国文化背景而且又不熟悉美国文化的人都可能采取与唐鹏父母类似的行动。
那么, 对于唐鹏父母用经济补偿做代价换取受害人的有利供词这件事,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其中的中国文化背景呢?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告诉我们,人的社会行为背后有两大相互对立的动机,一个是价值合理性,另一个是工具合理性。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促使人的行为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和审美的准则,它强调动机的纯正和手段的正确,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工具合理性则相反,它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为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需要采取何种手段。
我们来看看这两种动机在中美文化背景下会有什么不同吧。
在美国人看来,这两种动机可以有各自所适用的领域。在宗教信仰、法治和个性自由方面,他们追求价值合理性;而在私生活、商业竞争等方面,他们又讲究工具合理性。比如商业合同,严守合同是价值合理性的要求。但同时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你可以用尽手段来获取利益。再比如,微软的盖茨捐巨款是价值合理性的动机所驱使的,但另一方面,他在私生活上也享尽奢华,人们无可指责。
我们中国人又怎么样呢?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这样一种义利观下,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成了两个极端,势不两立。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代表了极端的价值合理性, 曹操的“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则代表了极端的工具合理性。雷锋曾为了一件皮夹克而深深自责, 极端的价值合理性使他无法容忍自己有半点爱美的私欲。当代大慈善家陈光标身为巨富,却烟酒不沾,生活极为简朴。他妹妹在一家饭店做洗碗工,弟弟当保安,他分文不予。他与盖茨一样裸捐,在私生活上却更加严谨。我们的社会还有极端的工具合理性的一面。一个人如果讲“利”的话,我们往往认为他不会再有“义”,有“义”也是虚伪的。所以,当中国社会确立了赚钱合理、致富光荣的观念后,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不计手段的工具合理性很容易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基本动机。
受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动机的驱使, 中国人对待子女犯罪也会有两种极端的选择。一种是大义灭亲,还有一种就是不择手段地抢救。唐鹏父母尝试了后一种。为此,他们受了数日牢狱之苦。所幸的是, 莱尼斯检察官从文化差异的角度解释此事,使他们得到解脱。直到今天,即使所谓的“精英”阶层也大多沿袭用善恶和优劣标准来观察和分析问题, 文化的角度往往被忽略。莱尼斯检察官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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