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2012-07-09 14: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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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律 |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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