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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2012-07-09 14:42:48)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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