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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2012-07-04 14:28:1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商品检验是国家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手段。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刑法》以第230条的形式,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由于《刑法》第230条明确规定,逃避商检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因此制定逃避商检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是如何具体界定逃避商检行为的“情节严重”。

逃避商检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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