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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2012-07-04 14:26:46)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本本标准第一种情形,“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情形是作为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来考虑的。衡量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在一百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本标准第二种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诉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表述,沿用《刑法》表述,增加“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兜底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①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致使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成立,公众因受欺骗,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投资决定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②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公司、企业停产、停业或濒临倒闭的;③由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实,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④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多次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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