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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2012-07-03 14:38:5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客体和客观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和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87条: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

http://www.cqx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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