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2012-06-26 15: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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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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