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2012-06-26 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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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是关于行贿的数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是应当重点调查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如行贿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3,是应当重点调查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如行贿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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