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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2012-06-26 15:12:19)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是关于行贿的数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是应当重点调查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如行贿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3,是应当重点调查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如行贿数额不大,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更多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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