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2012-06-20 15: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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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投资股票、债券的风险估计不足,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加上受到发行方的欺诈,一旦其投资行为受损,往往会作出强烈反应,包括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数额没用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也不存在其他几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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