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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

(2012-06-20 15:46:14)
标签:

杂谈

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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