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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126】为何总在“教育常识”上出问题

(2014-11-27 09:56:32)
标签:

教师

教育常识

偏离

分类: 教育漫话

感谢倾湮老师对博文的大力推荐。

来源:《中国教育报》

教师打骂体罚学生在近些天上演了“连环剧”:一是陕西多名小学生因“没考90分”被老师抽耳光,二是沈阳女老师被曝29段录音多次辱骂学生,三是北京一教师殴打学生致其胳膊扭伤,四是广州一小学生或因被老师罚站及学习压力过大,于家中上吊死亡。

中国教育报刊社舆情监测数据显示,以上四起事件中有三起进入发生当日教育热点舆情前十行列,说明教师对学生人格侮辱及身体伤害并非孤例,且社会舆论关注强烈。

以专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角度审视,这些涉事教师自然要受到批评,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相应制裁。但一个更需反思的话题是,尊重学生,不打骂学生原本是教师的教育常识,却为何有这么多教师频频在这方面出问题?

简单理解,教育常识是有关教育的最基本且简单的事实性知识与道理,很多都蕴含于人们的潜意识与常识中,有些则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从教师角度来看,教育常识是教师应该遵守的最朴素、最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的理念和事实。

教育常识具有相对稳定性。按照雅斯贝尔斯的观点,教育的本质是“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无论精英绅士教育还是大众化教育,“唤醒灵魂”都是教师需要遵守的教育常识之一。其他如仁爱,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的熟悉等,都是各个时期教师应拥有的教育常识。同时,教育常识具有时代发展性。不同时代的教师所面临的教育常识应该有所发展,有所差异,以过去的标准要求当前的教师,或以当下的标准要求过去的教师,都不合理。

在我国传统观念里,“不打不成才”的教育理念极为合理,在旧有的私塾或是书院教育中,先生打骂体罚学生的案例并不少。但当前,教师与学生在道德人格和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今年1月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教师应善待学生,以时代性来看,尊重学生,不辱骂及体罚学生,早已应是当下教师的教育常识。

即使从舆论及大众关注的热度来看,教师也必须尊重学生。每次发生关涉师生关系,尤其是教师虐待学生的事件,都会成为舆论热点,反映出公众对此类事件的敏感和反感,更凸显出人们对和谐师生关系及教师尊重学生基本人格的诉求,也从侧面呼唤着教师不打骂体罚学生的教育常识。

可以上案例中的教师无一不是缺乏教育常识的表现。按理说被称为“园丁”、“蜡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教师,不会做虐待学生的事,可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偏离了初衷,为了工作、晋升及现实的利益,将教育的常识抛诸脑后,把学生当成谋利的工具,肆意辱骂及惩罚学生,造成虐童事件频发,屡禁不止。可以说,没有教育常识,让一些教师成为教育者行列的毒瘤,既伤害了年幼的学生,也破坏了教师在人们心中有知识、高素养的良好形象。

只有拥有教育常识,教师才能具备较高的专业伦理及道德素养,让自己的行为不犯常识性错误。当教育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公众对教育的诉求日益高涨之时,各级教师在追求专业发展及教学质量提升之前,不能忘了教育常识这一原点,更不能在教育常识上出问题,而要以时代要求及舆论导向塑造自己,做尊重学生的好教师。(文/肖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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