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我是行者
我是行者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125
  • 关注人气:98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闯黄灯”案的意义没有终审

(2012-04-09 21:11:17)
标签:

闯黄灯”案

郝劲松

公民权利

杂谈

分类: 我思故我在

因为舒先生不服“闯黄灯”吃到罚单,从而引发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期, “闯黄灯”案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7日南湖晚报报道)。随着法院终审的一声槌响,法律意义此案已作终结,但笔者认为从深层次来讲,“闯黄灯”案所引发其它方面的诸多意义远没有随终审的槌声而终结,而是“余音缭绕三日不绝”。

一是现实典型案例教育意义深远。 “闯黄灯”现象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但能够因为这次“闯黄灯”案引发热议并从中接受到的相关教育,不可否认怕是从来没有如此深刻过。“闯黄灯”案发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法条的不同理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黄灯亮时”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据笔者看来,在此案中舒先生根本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因为如果支持了舒先生闯黄灯的行为,那么等于鼓励全国人民闯黄灯,整个黄灯时段就会有不断有车辆进入路口,必定加重甚至恶化路口的拥堵状况。通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效果却是“无心插柳柳成荫”——所以此案教育意义远胜于案件的胜败意义。

二是相关制度必须不断修改和完善。此案不管最后判决结果如何,其实在争议中已经发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确存在瑕疵。事实上,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旧的规章制度正在减效甚至失效,一方面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新问题必将催生新的制度来规范,所以要保障正常社会秩序制度建设是必不可缓的一环。因此,公共部门要习惯于听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必须认真回应公众的需求和提出的建议,及时对各种不适应或存在瑕疵的制度作出及时的完善和修改,才可能避免碰到一些难圆其说的尴尬局面。在此案中,如果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能够多写一笔,“黄灯”案或许就不会如此多的争议。

三是新技术运用必须精益求精。面对愈来愈难的交通出行问题,通过路口时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这其实就是两难。理论上可以简单地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这样的要求合理却很难做到。在通过路口时,很多时刻可能当司机看到黄灯亮起时,车辆虽然尚未越过停车线,但已经非常接近停止线,即便是紧急刹车,车辆也会越过停车线,不得不被动“闯黄灯”。所以交通信号等先进技术的运用,设置必须考虑全面,具体运用时力求精益求精。譬如,u交通信号灯旁有倒计时提醒,则司机大多可以判断出车辆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提前做好准备。又如,信号灯设计使用上有统一的全国标准,现在信号灯的种类不少,在各路口或不同城市中就有不同,让司机有时无所适从。

四是质疑必将推动进步。一个社会的进步,需要全体公民具有理性质疑和批判能力、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对真理和卓越的追求和不断创新精神。这里的质疑,其目的当然不是为哗众取宠而质疑,根本目的只是为改善事物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舒先生在“闯黄灯”案中首先提出质疑的行为,值得社会的尊重、赞赏和鼓励。社会进步发展的每一个转折点,都少不了象舒先生那样的人的声音和行动。近年来各地日见其多的“一元钱官司”、用户诉电信收取初装费、乘客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等个案,其共同点就是“能够以个人的力量,指出并纠正某个权力机关的错误,这样的行为,除了勇气,还有信仰”(郝劲松),使得公民的权利再不是一个抽象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的不断努力中兑现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在公民自身不断申张中争取的。这恰如郝劲松律师所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1.5元的发票,明天我们就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就只能是一张纸。”

据报道,判决书上签字后,舒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所以“闯黄灯”案的终审,并不意味着舒先生的失败,恰是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者舒先生的胜利,既是个人的睿智选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毫不夸张地说,这是舒先生的人生一步,却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步,“闯黄灯”案的意义不会终审,必将带给我们许许多多的启迪。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