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2019-02-01 18: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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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杂谈 |
1. 对金融业征税思路的影响
从横向比较看,我国金融业原有的营业税和现行的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征税思路。其中,金融业营业税主要以正面清单为主,金融服务只需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主要采用负面清单形式,除了政策列举免交的增值税外,其他金融服务还需要交纳增值税。
从纵向比较看,金融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通常与其他行业不尽相同。在征税范围上,大部分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征收,对以金融中介服务和间接收费为主的核心金融服务一般给予免税待遇。在国际上,这种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法最常用,使得包括贷款和资管产品在内的绝大多数金融服务被纳入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只对较少数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如保管箱项目等)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列举,极大地方便了金融业的税收征管和缴纳。
综上,我国现行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思路不仅与原来金融业营业税的征税思路不同,与国际惯例也不尽相同,使得本来就复杂的金融业征税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
2.对金融业征税方法的影响
在“营改增”试点初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范围扩至金融业全行业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中将金融服务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将金融业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3%征收率。由于原营业税规定金融保险业适用5%,如果能按照试点方案对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税负确实会下降。但是,全面推开金融业“营改增”的试点方案改变了原试点方案的征税方法,而是改为采用一般计税法。金融业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换算为价内税是5.66%,增加了0.66 %。因此,“营改增”后金融业税负可能是增加的。
3.对金融业税收管理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后,大部分金融企业采用所谓的一般计税法,使得其税收管理成本提高较大。一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样一个产品,对应税业务的核算需要价税分离,这涉及要改造原有会计核算系统,改造成本将明显提升。二是,增值税的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需要专人管理发票,涉税风险也较高。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营业税可以作为费用处理扣减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要计入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较多(如新购置的房屋和机器)。对金融企业来讲,工资成本较大,但又不能抵扣。抵扣项目的减少,意味着金融业税负将有所增加。
4.对金融业税基扩大或收缩的影响
“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基与原营业税税制相比有所拓宽,这意味着金融业应税业务范围有所扩大,税负也将相应增加。以金融商品为例,在营业税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以划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四大类。在增值税下,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也就是说,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制下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已扩大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