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见死不救者被判刑罚又赔10万
(2011-11-21 17: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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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治/财经 |
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然而,南京市高淳县一位市民因见死不救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付出了10万元的赔偿金。
民警接到离奇报警电话
2010年12月12日清晨7时许,一位晨练的市民路过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凤山路孔祥村路段时,发现路边的草丛中有一男子一动不动地俯卧着,旁边满是血迹。110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该男子头部严重摔伤,脸上、上身沾满了血污,已经死亡。
民警经过调查得知,死者名叫李大龙,是高淳县本地人。李妻向民警哭诉了丈夫失踪的过程。12月11日晚上7时左右,李大龙从朋友家吃完晚饭后给她打来电话,说正准备驾驶摩托车往家里赶。电话中,李妻得知丈夫喝了酒,再三叮嘱他要小心开车。然而,她等了一夜,拨打丈夫的手机也是关机。
听完李妻的叙述后,民警立即想到11日晚上接到的一个报警电话。当晚7时20分左右,110民警接到一名货车司机的报警,反映在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凤山路孔祥村路段的路牙上倾倒着一辆摩托车,车大灯一直开着,估计是交通事故,请警察来现场查看。因为要赶路,担心别人误会自己是肇事者,该司机报警后没有停车,径直驶离了现场。当7点27分高淳县古柏派出所两民警赶到现场时,却没有发现报警上描述的摩托车,7点35分左右,出警民警在200米开外的花园大道路边上发现一辆牌号为苏AQE350的摩托车。由于不能确定该车就是事故车辆,也没有查到车主,民警只好沿路返回。
当民警将此情况告诉李妻时,她说那辆摩托车正是丈夫的车。民警顿觉事态严重,马上立案侦查,他们查到了失踪的摩托车,并很快将嫌疑人刘浩抓获。
看见车祸却“顺手牵羊”
令人意外的是,刘浩并非交通事故的制造者,也并非谋财害命的凶手。
今年40出头的刘浩家境贫寒,靠做木工活维持生计。当晚,他做完活驾驶摩托车回家,经过孔祥村路段时,看到一亮着大灯的摩托车倾倒在路牙上,他立即下车查看。当他扶起摩托车时,他看到路边草丛里倒着一个人。他悄悄走到那人身边,一股酒味扑鼻而来,那人脸朝下躺着,头盔掉在地上,发出“呼呼”的声音。“原来是一个酒鬼!”刘浩正准备离开现场时,看到此人腰间别着手机,见四周无人便顺手摸走了手机,再把此人的摩托车推到另一条马路上,又将自己的摩托车骑至以前工作的单位,接着又推走了那人的摩托车。
警方通过勘查验明,李大龙酒后驾驶过程中并未与其他车辆相撞,系死于单方交通事故。警方经过对其尸体进行鉴定查明,系交通事故中受到撞击失血过多致死。
被判刑罚又被索赔30万
随后,警方以盗窃罪将刘浩刑事拘留,检察院以盗窃罪将他批捕。2010年1月初,高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1年1月下旬,李大龙的妻子将他告上法庭,认为他不但见死不救,而且还偷走落难人的摩托车和手机,其恶劣行为导致民警未能及时发现李大龙,延误了救治时间,致使李大龙失去救治机会而死亡,向他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高淳县法院受理此案事,先后组织了三次庭审。
庭审中,刘浩坚称他实施盗窃行为时,李大龙已经没有了生命气息。他承认自己见死不救,趁火打劫,但他辩称,李大龙死亡是单方交通事故所致,他不是车祸的肇事者,李大龙的死亡与他没有关系,他不应该为李大龙的死亡买单。
事发后,警方虽对李大龙的尸体进行了鉴定,但没有解剖尸体,因此未能鉴定出李大龙死亡的确切时间。鉴于李的尸体已被火化,其亲属也无法证明李大龙死亡的具体时间。
审理此案的高淳县民三庭赵庭长认为,从法律层面讲,小偷盗窃财物,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要不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得看他的盗窃行为与伤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后来,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终于促成双方成达和解。2011年10月底,被告刘浩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双方约定再无纠纷。承办法官坦言,之所以进行调解,是因为此案以和解结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强判好,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维护公序良德。
(文中人物为化名)
(源自《法制周报》)
原载2011年11月18日《作家文摘》1485期3版 法治
编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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