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教师因“人行道骑车”公开在电视上检讨引发广泛关注。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的“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聂姓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新闻一出,网友吐槽声四起,认为让教师公开检讨,超越了执法的必要限度,且对教师的人格构成了羞辱,这样的城市不配“文明”。还有网友质疑,是不是正是因为落选文明城市,当地才“报复性”地惩罚不文明行为?对此,福泉市相关负责人回应,要求“公开检讨”与创文失败无关,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在当地已经持续了很久。
不得不说,“电视检讨”的执法方式让人挺膈应。做出不文明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接受惩罚是题中应有之义。但这惩罚应该限定于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了执法的必要边界。
这名女教师犯下的错误是“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女教师挨罚没毛病。但与这一违法行为对应的惩罚方式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显然,对于女教师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少量罚款即可,而且当完成这些惩罚时,事件的处理也就画上了句号。继续要求其“公开检讨”,相当于“二次施罚”,违背了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这直接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
从执法主体来讲,要求“公开检讨”也存在着明显的主体不适格问题。根据相关说法,这一做法是当地文明办的要求,但文明办显然不具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对公民交通违法享有执法权的,只有交通管理部门。而同样地,即便是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权以“电视检讨”的方式惩罚行为人。”“法无授权即禁止”,“电视检讨”从来不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方式。
但实际上,这样的处罚方式,在当地已非个案。媒体报道称,除了聂姓女教师因在人行道上骑车而在媒体公开检讨外,福泉当地媒体还曝光了多起市民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不戴安全帽等。其他行为人也做过类似检讨。
可见,超越规范的执法方式在福泉市已经颇为流行,这暴露的恰恰是当地“不依法行政”的乱象。当地苦心孤诣地争创文明城市,但文明城市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的精神——不仅是对普通公民而言,地方政府、执法部门更应依法办事。以不法方式纠偏公民不文明行为,这本身就走向了文明的反面,福泉市创文失败,或并不奇怪。
公共治理拿捏好执法边界,考验着一地依法行政的成色。为了确保依法行政,我国立法机关确立了完整而严密的法律体系,各地只需要在这一体系内严格依法办事就好。任性而为的自我赋权或过度执法,本质上都是对依法行政的悖逆。这样的执法,羞辱公民的尊严,也是给地方形象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