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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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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悲剧发生,才重视校车安全

(2016-09-10 16:46:01)

   9月7日,天津市一名女童因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8个多小时而窒息死亡。根据天津河东公安分局官方通报称,该局已立案侦查,对涉事汽车司机及幼儿园负责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9月8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校车”其实就是一辆私家车,车上只有一名司机,没有随行老师,悲剧的是司机疏忽将孩子遗忘在车里!一名4岁女孩,在最需要关爱的年纪,却未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被孤独地闷死在“校车”幽暗一角,这太过凄惨。对任何人、任何一个家庭来说,这种悲剧一旦降临,都是具体的、深刻的、残忍的,它或许能引发外人基于本能的同情,但其中悲酸与愤怒,悔恨与无奈,或许只能由其家人穷其一生来慢慢平复。

  谁该为4岁女童的死负责?表面看,是司机的疏忽大意致女童被遗忘车内,但若究极追问,又远不止这些: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校车必须涂有专门标志、定期保养、有教师随车的特定车辆,但该幼儿园接送孩子的只是一辆普通的别克车,除了司机,并没有配备随车教师;另外,在孩子不见的近10个小时里,幼儿园竟然也没有发现孩子不在课堂,令人难以理解。

  所以,究其原因,并非偶然,它是从“校车”司机到幼儿园教师乃至整个幼儿园管理责任共同缺失导致的结果。哪怕有一环尽到起码的责任,这样的惨剧或许就能够避免。也因此,女童之死,不只需要物伤其类的同情,它更需要我们重新检视,当下的幼儿园从校车运营到日常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

  其实,国家在保护儿童方面,做过很多努力。《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从幼儿的生命安全、知识学习、人格训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幼儿园管理条例》也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在幼儿园校车管理方面,各地也都从校车的申请流程、驾驶员资质、日常修检、随车人员等作出过具体规定。应当说,国家针对幼儿园的管理措施已成完整体系,只要各个环节严格把控、高度重视起来,就可以有效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但我们还是看到,每一次发生校车悲剧,都与某个或整条责任链失守有关。疏忽大意又往往成为解释责任的借口,这种说辞透露出来的信息却是:在没有严厉追责体系的情况下,疏忽不过是寻常。

  如果这样的现状一直持续,我们很难想象还会有怎样不可预料的结果发生。所以,避免类似悲剧,就要将安全责任细化到幼儿园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如果相关人员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就要按照既定的权责对应关系,对其循迹追责、绝不姑息!让每一个幼儿园管理者头顶达摩克利斯之剑,将自身命运与儿童安全相挂钩,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供 央视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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