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收高额服务费、开瓶费是在饮鸩止渴
(2014-11-04 21: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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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来说,开瓶费、酒水费、服务费依旧是一个法律问题。《价格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显而易见,绝大多餐厅在收取开瓶费、服务费时,并没有对其明码标价,也即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而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没有告知,也就没有履行要约与承诺方式,餐厅与消费者构成的合同自然不成立,就此而言,收取开瓶费、服务费于法无据。
动辄收取高额开瓶费、服务费,还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依此来看,几十上百的开瓶费、“10%到15%不等的服务费”是如何测定的,是否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都相当值得怀疑。
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餐饮业,已然形成一种盈利焦虑,如何以更隐秘的方式榨取消费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成为他们的终极诉求。但这种盈利途径显然是在饮鸩止渴。究其实质,是缺乏积极进取、恪守法治的企业家精神。真正的企业家考虑的,不是如何榨取消费者,而如何留住消费者。这除了靠安全美味的食物之外,还要靠可持续的经营策略。就此而言,如何炮制出满足食客舌尖的美食,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合理的企业发展策略,才是餐饮行业亟需思考的生存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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