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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收高额服务费、开瓶费是在饮鸩止渴

(2014-11-04 21:18:49)
标签:

股票

               

             改收高额服务费、开瓶费背后的真问题

             改收高额服务费、开瓶费是在饮鸩止渴

            该收高额服务费、开瓶费缺乏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王言虎

     从11月1日起,餐饮业“最低消费××元”将被禁止。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对违背新规的餐饮经营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没有了“最低消费”,很多餐厅却改收服务费、开瓶费等,消费者仍难以走出“被宰”困境。(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本以为,《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实行,能规制餐饮行业的种种不合理收费,譬如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茶位费等,但从市场反馈来看,消费者的愿望似乎并没有实现,最低消费没有了,开瓶费、服务费却依然如故。当然,这也并不难理解:《办法》仅仅“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既缺乏明晰的执行细则与处罚标准,也没有提及开瓶费、自带酒水费等痼疾,逐利驱动下,餐厅当然也就难以改变了。

 

    成熟的市场规则内,开瓶费、服务费并不会成为问题。所谓交易完成,不过餐厅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食品与服务达成价格上的一致。市场自生自发秩序下,之于优质食品与服务,出价高者得,自由交易,体现的是效率至上,无可厚非。况且,餐饮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并未列人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目录,怎么收费,决定权在于经营者。当然,如果收费不合理,消费者有权“用脚投票”。

 

    开瓶费、服务费的关键不是一个收费高低的问题,而在于其背后霸道的定价逻辑:单方拟定,重复使用,且强迫对方接受高价。理想状态下,一项服务的价格,应该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基于成本与消费体验上的公平博弈。但大众消费社会的火爆,给了餐饮经营者无视消费者议价权的底气,失衡的话语格局下,消费者渴望改变却又无能为力;餐饮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随意设置收费名目,抬高收费价格,并一步步走入法律的禁区。

 

本质来说,开瓶费、酒水费、服务费依旧是一个法律问题。《价格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显而易见,绝大多餐厅在收取开瓶费、服务费时,并没有对其明码标价,也即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而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没有告知,也就没有履行要约与承诺方式,餐厅与消费者构成的合同自然不成立,就此而言,收取开瓶费、服务费于法无据。

  

动辄收取高额开瓶费、服务费,还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依此来看,几十上百的开瓶费、“10%到15%不等的服务费是如何测定的,是否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都相当值得怀疑。

 

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餐饮业,已然形成一种盈利焦虑,如何以更隐秘的方式榨取消费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成为他们的终极诉求。但这种盈利途径显然是在饮鸩止渴。究其实质,是缺乏积极进取、恪守法治的企业家精神。真正的企业家考虑的,不是如何榨取消费者,而如何留住消费者。这除了靠安全美味的食物之外,还要靠可持续的经营策略。就此而言,如何炮制出满足食客舌尖的美食,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合理的企业发展策略,才是餐饮行业亟需思考的生存命题。

 

链接:http://news.qq.com/a/20141102/002615.htm?tu_biz=1.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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