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对“庭长必须会做饭”过度解读
(2014-04-22 12:56:16)
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网友一边倒地吐槽,并不难理解:按理说,庭长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让每个诉讼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而“会做饭”,是对一个家庭“煮男”的要求,显然不符合“庭长”的角色定位。更何况,庭长是要在单位做饭给员工吃,这就更突破了庭长的“角色伦理”,聚讼纷纭,合乎情理。
只不过,“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的要求,是否就完全不合理,也有待商榷。这般要求的背后,其实有着一条清晰可循的逻辑链条:一方面,正如张立勇所说的,“午饭吃不好,工作就不可能干好”。民以食为天,这是最朴素无华的道理。吃不好,不但削弱体力,而且影响心情,怎能做好工作?人之常情而已。更重要的是,食堂饭菜不可口,办案人员就可能出去吃饭,一来有公款消费之嫌,二来正如张立勇担心的,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还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
实际上,重视工作餐质量,在传统社会,也是惯例。据唐代崔元翰《判曹食堂壁记》记载,“古之上贤,必有禄秩之给,有烹饪之养,所以优之也”。“有烹饪之养”,是说官府要给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饭菜,“优之”,则是规定饭菜质量要好。吃好喝好,这与张立勇提倡“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的逻辑是一样的,无非是为提高公共机构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民服务。
从具体操作来看,“必须会做饭炒菜”的要求,对庭长的影响,也远没有外界想象地那么夸张:担任庭长一职的,至少也得是歩入中年之人,正常情况下都已成家立业,简单地炒个菜、做个饭,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儿吧。而张立勇对庭长的要求也仅仅是“会做饭炒菜”而已,并没有太高要求。换言之,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一说,对庭长的边际效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更何况,若从字面上来理解,“必须会做饭炒菜”并不等同于“必须要做饭炒菜”,它仅仅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要一定付诸实践;而且,会不会做饭炒菜,并无一个可量化标准,如何考核,也不好拿捏。
也就是说,张立勇所谓“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并将其纳入考核”的要求,更多的是一种期望表达,其着眼点,是提高司法人员的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又因其操作上的困难,或难以真正付诸实践。由此而言,公众无需对“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过度解读,关注其背后的“微言大义”,或许更重要。
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4-21/055929975698.shtml?wb_uid=2103151045&wb_mid=370169094550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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