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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退票费切莫混淆公益与市场的边界

(2013-12-12 12:25:47)
标签:

杂谈

               

明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春运首日火车票依然提前20天通过网络和电话发售,但以农民工为主的务工人员买票提前40天启动;为避免在春运期间出现大量退票,旅客改签车票后日期在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收取20%退票费。另据介绍,铁路运输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一票难求”现象在明年春运依然存在。12月8日《北京晨报》)

 

铁道部门规定退票收取退票费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票务市场上,消费者退票这一行为,额外消耗了卖方的服务资源,收取服务费合乎交易逻辑;二是,从“费”的特性来看,费不同于税,政府为某些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服务,自然要单独向这些人收费,因此从逻辑上看,对退票人收取退票费并无不妥。

 

目前铁道部门执行阶梯退票费的道理也不复杂:铁道国有的背景下,买票退票不只是简单的市场行为,还应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在车票紧张的情况下,买了票却不用,意味着挤占了他人享受这一公共服务的权利,而增益公共利益也是每个消费者的义务。根据对公共利益的损益程度收取阶梯退票费,既是一种对浪费资源的处罚,也像是对其他乘客的权益补偿。

 

这也正是春运期间收取20%的退票费的逻辑所在。其实此举颇有点新加坡收取拥堵费的味道。新加坡政府会根据交通状况划分区域,根据区域的污染指数和拥堵指数收取拥堵费。在收费标准和时间段上,拥堵费也会随时间地点而变化,呈现波动性。这般做法,既避免了一刀切式的鲁莽,又提高了治堵效率,值得借鉴。

 

不过,阶梯退票费与阶梯治堵费虽然有逻辑上的相似性,但这两者毕竟在性质上又有所不同。新加坡公路是混合所有制,既有公有,也有私有,在私有化公路上收取拥堵费,符合市场契约规则;但在中国公有制的铁路系统内,铁路部门除赚钱之外,其实还承担着更重要的民生功能;而且,相对于主要由小客车引起的拥堵费,购票是更基础的民生需求,若过多考虑市场规则,恐怕会弱化了国有企业承担公共服务的功能;何况,春运期间,抢票一族有着众多的农民工兄弟,20%的收费率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个小数目。

 

需要质疑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春运期间20%的退票费,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有没有经过多方利益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具体决策听证过程有没有做到全程公开?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则20%收费率的合法性难孚人心。

 

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energy/2013-12/08/c_125825125.htm

 

刊《经济日报》http://comment.workercn.cn/438/201312/12/131212110806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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