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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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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薪立法,不足以保障职工权益

(2013-11-29 15: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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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6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对《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今后,老板再百般推托不开工资集体协商会,或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员工加薪,就可能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11月27日大河网)

 

加薪升职,可谓每个职场人的梦想。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弱劳强资的话语格局下,有时候你再怎么强烈呼吁,用人单位也会漠然置之。或许数据更能说明问题,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其间悲怆,不言自明。

 

欠薪入罪都已破冰,加薪困局却为何蹒跚独行?事实上,针对加薪问题,我国也早已设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资双方并不是没有平等博弈的平台。但问题在于,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劳动法》、《工会法》等宏观法律,而且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细节阙如,难说有什么真正效果;即便各地出台了具体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又因罚则不明,导致悬空。

 

在这种背景下,《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将罚则引入加薪,就颇具意义。一者,“无正当理由不加薪便挨罚”的规定,虽然罚款至多不过2万元,但对一些中小、小微企业来说也并不是个小数目,能产生一定威慑力;二者,督促老板及时召开工资协商会,确保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权利通道,可真正激活工资协商制度。

 

但为工资协商制度单独立法、明确罚则,是否就一定能确保职工的涨薪权益?企业不涨薪就一定能受到惩罚?这恐怕是另一个问题。当初,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休假迟迟不能落地是因其厕身于《劳动法》,而没有专门的单一立法,但当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明确了实施细则与罚则,带薪休假是否落实到位了呢?答案不言而喻;另一个隐忧是,“不加薪便罚款”还只是写在地方《条例》的草案里,能否最终出台也是个问题。

 

也就是说,职工加薪,法律刚性固然重要,但具体落地才是关键。这其中,自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的有力监管。这个监管,应该摒弃带薪休假“不举不究”的懒政思维,强化主动监督,真正让法律善意落到实处。

 

    当然,相较于带薪休假的难以落地,涨薪维权也有其优势:带薪休假因每个职工的工作年限与职位差异,具体维权时难以形成合力;职工鉴于自身知识与个体成本的考量, 在弱劳强资面前,又难免忍气吞声,主动放弃;而职工涨薪,依附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充分利用工会力量博弈,或能让涨薪更具有执行力。

 

   “无正当理由不加薪便罚款”,可谓法良意美。但必须看到,在劳工的薪资权利上,加薪是一方面,加班费也是另一个重要方面。此前有媒体称“73%加班者无加班费”道出了职工薪资的另一个尴尬面相。从这个意义上说,涨薪资的权利之外,工资协商机制还应多关注下加班费的问题。

 

    进而言之,职工的薪资权利,只是劳工权益最基础的部分,职工的权益链条上,还有许多问题待解,譬如同工同酬的问题,譬如工伤48小事的纠结等等。涨薪,或只是锦上添花; 打上更大的权利补丁,才是雪中送炭。

 

链接:http://news.cnr.cn/native/gd/201311/t20131127_514244683.shtml

    

      渤海早报。一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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