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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举报是治污的一把利器

(2013-11-20 09:01:09)

                

15日,《大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大同市政府审议。今后,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书信等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核查后将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轻重,依规给予举报人3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据《山西晚报》19日报道)

 

环境污染,委实可恶。于居民而言,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是起码的环境权,因污染导致生活质量下降,是对居民环境权的侵犯,怎可容忍?对一座城市来说,若终日雾霾袭城,污水横流,想必也实难吸引人才与资本。显然,生活在这样的城市,一点也不美好。

 

    为防治污染,政府设置了较为严苛的防治体系,比如项目建设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排污数据监测系统等等,但不得不说,再严苛的监管体系,也难免百密一疏;何况,制度从纸面到落地,还可能遭遇人力执行的“损耗”。而引入民间监督力量,形成与官方联动的监管体系,无疑是对既有治污体系的有效补充。

 

实际上,保护环境,也正是《环境保护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居民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而此次大同颁布《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经济杠杆”撬动民间力量,无疑更能激发民众保护环境的热情,将民间“正能量”开发出来。

 

大同鼓励通过民间举报的方式来治污,优势明显。一者,民间举报成本低。只需一封邮件、一个电话或一次来访,就可以下情上达,无需耗费过多精力,可以说是“零成本”。二者,民间举报效率高。为数众多的社区居民,可以于日常生活中随时随地的监督,举报污染不过是举手之劳的事儿。“众人拾柴火焰高”,撒网式监督,显然发现污染的概率也很大。此前有媒体称“民间举报成环境治理‘第三方力量’”,恐怕与民间举报的低成本、高效率不无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民间举报,毕竟是一种“事后”监督,做不到防患于未然;而且,它只是政府监督的一种补充,不可全部依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这也就明确了,制度,仍是环境保护最可靠的保障。

 

民间举报,作为制度治污的有效补充,若能完满落地,功莫大焉。但在复杂的治污链条上,举报只是一个环节,如何处理举报内容,还需监管部门认真核实鉴定。毕竟,民间举报,因信息缺漏,难免导致误判,形成“误伤”。通过制度治污的“再过滤”,或许更能确保民间举报的准确性。

 

   民间举报也好,制度监管也罢,其实,防治污染最根本的方法,一是靠技术创新,实现经济转型;二是依靠市场机制,良币驱逐劣币,让污染排放者自动消遁于无形。相信做好这两点,我们大可不必“悬赏”居民来举报治污了。


链接:

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3-11/19/c_118193078.htm

 

 刊《山西晚报》http://wbnews.sxrb.com/news/1915146.html

    《法制日报》http://news.xhby.net/system/2013/11/20/0193465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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