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设立廉洁年金,不如加大违纪处罚力度
(2013-10-28 16:19:48)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据《楚天金报》27日)
廉洁年金建议一出,网上吐槽一片。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廉洁奉公是公职人员的本分,若因廉洁就能额外拿到一份奖励,是否构成了对公职人员的变相福利?网友质疑,一方面来自对权力自肥的警惕;其次也因为,报告对廉洁年金区区60余字的空洞描述,实在难以让民众了解到“廉洁年金”为何物。
所谓“廉洁年金”,更准确的说法其实是“廉洁基金”,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治腐”的方式。公职部门为每个公职人员建立一个廉洁账户,拿出其工资福利的一部分“存入”账户。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则可按一定比例扣罚甚至取消;若正常履职,则退休后一并还本付息。报告中对年金制度诸多细节譬如缴存比例、违纪扣罚标准等的阙如,难免引致网友猜疑甚至误解。
实际上,廉洁年金,在中国并非新鲜事物。此前,这类廉政年金制就已在湖南、江苏、浙江等多地试点。这一次,不过是因其被提到全国层面后,才引致广泛关注。也正因为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们就更有必要掂量掂量这项制度的成色几何。
按照此前几个试点地区的操作方式,廉洁账户的建立,普遍采用个人缴存与财政拨款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存自属题中之义,但财政拨款,是否有对公务员二次支付,也就是变相福利的嫌疑?若基金来源有违财政伦理,则廉洁年金制度合法性存疑;再者,廉洁奉公本就是权力与纳税人的既定契约内容,失职渎职,就应处罚,何来奖励之说?
以成本—收益论,若退休后年金收益总额过低,则激励不足。那么,很多人就宁肯选择违纪;而对公职人员的违纪处分,不外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至多犯罪入刑。若因违纪受到比如警告、记过等轻微处分,也就扣罚部分年金,并非“一票否决”,低成本,高收益,何乐不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设立公职人员廉洁年金,不如加大处罚力度,违法违纪者,一律加重处罚,绝不姑息。相比年金制度,严格惩罚,成本更低;雷厉风行,威慑力也更大;从技术上看,既然同样都免不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所耗费的成本无异,何必再去大费周折地奖励一番?而加大处罚必须有一个前提:无死角的过程监督。
廉洁基金的本质是公职人员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是公职人员纪律。公职人员一旦违纪,就破坏了合同,理应扣除年金,不能再有奖励;其次,公职人员退休后拿到的廉洁奖金,只能是自己缴纳预存的部分,不容许有公共财政的涉入,这是最起码为政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