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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以契约而非身份促进就业平权

(2013-09-03 09:26:33)

                 

                

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据《京华时报》9月1日)

 

此前,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足以让人“普大喜奔”:一方面,它理顺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的权责体系,使劳务市场更加规范化、契约化;另一方面,明确“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弥合了劳务派遣工的权利补丁,让“临时工”看到了就业平权的曙光。

 

不过,人社部此次“同工同酬但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表态,却再一次让公众尝到了“画饼”的滋味。一者,不包括福利和社保,这不是同工同酬,而是“同工同资”,个体努力仍未得到市场公平评估。二者,歧义横生的《意见稿》,放了“民意鸽子”,有误导舆论之嫌。如果早有此规定,就应该在8月份的《意见稿》中呈现,而非到现在才抖露真意。前后抵牾,消耗的只能是公信力。

 

其实,此次人社部祭出“同工同酬但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说法,在此前的《意见稿》中也早有伏笔。《意见稿》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有“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的约定内容。但此“约定”着实暧昧:既为同工同酬,何来“社会保险费”的额外“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虽然此条文失之含糊,但也已经表达了“‘临时工’与正式工享有相同福利待遇”的意思。

 

退一步讲,即便该法条未明确“‘临时工’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福利待遇”的意思表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运行原则,行政权力也不能随意将其解释为“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保”。行政权力一旦自我解释,就变为了立法权,法律秩序荡然无存。行政部门“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说法显然于法于理不通。

    

而且,不论是《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还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同工同酬都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无严厉罚则。一旦被查处,用人单位不过罚款、赔偿了事,派遣单位最惨也就是吊销执照。处罚成本太低,恐难以消弭劳务派遣市场乱象。

 

随着生活社会化和社会分工日益加深,职业分工越来越成为构建社会大厦的重要支撑。身份,不应成为就业平权的障碍。著名法律史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概括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以身份而不是契约作为劳动评价的标准,只能增大就业风险,破坏和谐劳资关系,于社会进步无益。

 

链接:http://news.sohu.com/20130901/n385562621.shtml

 

 

 确实不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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